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唐青林(5)
在本案中,YL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冯某某存在违反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了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信息以及冯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故法院对于YL公司主张冯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3、在《劳动合同法》之前订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做了相关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主要应当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存在的,应当适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已经订立劳动合用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虽然YL公司与冯某某签订的《保密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的,但双方的合同存续至该法施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故其法律关系应当受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即劳动关系在2008年6月17日解除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补偿金约定并予以实际支付,否则竞业禁止的约定将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生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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