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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唐青林(3)
  综上,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为非公知技术。对杨清、鼎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刘大健、杨清、鼎天公司存在侵犯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1、刘大健在2007年1月从无锡BDF公司离职后,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先后向蔡纪海和鼎天公司进行了披露,该行为侵犯了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的技术秘密。
2、杨清曾代表永创公司与无锡BDF公司签订合作保密协议,该协议虽不能证明杨清知晓相关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但其作为无锡BDF公司合作方代表,应知晓无锡BDF公司存在塑料型材生产工艺方面的技术秘密并为此采取保密措施。从蔡纪海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刘大健的陈述,可以证明杨清出于和蔡纪海、顾正华合作设立公司生产塑料型材的目的,主动联系并指使刘大健将涉案技术秘密先后向蔡纪海和鼎天公司进行了披露。杨清与刘大健的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的技术秘密。
  3、鉴定报告明确鼎天公司采用的PC、PMMA塑料型材生产工艺和设备体现了涉案的非公知技术,鼎天公司通过刘大健、杨清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使用,其行为亦侵犯了德国BDF公司和无锡BDF公司的技术秘密。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适当
  刘大健、杨清、鼎天公司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一审法院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规模、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鼎天公司的经营时间等因素后,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45万元并无不当。虽然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提供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实际支付证据,但其提供的高额律师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故一审法院仅对上述费用中的合理支出324346元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故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刘大健撤回上诉,并驳回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杨清、鼎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的结论存在异议,如本案中,对于鉴定部门做出的涉案技术为非公知技术的鉴定结论,杨清、鼎天公司始终存在异议,分别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这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并不鲜见。那么,对于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院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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