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唐青林(5)
2、非公知技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
因此,单个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上述部件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均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本案中,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是将具体的冷却定型技术作为整体进行保护,该技术在所检索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及技术中未见同时述及,所以法院对两权利人涉案冷却定型技术可以作为整体被认定为非公知技术。
3、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由于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法院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规模、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鼎天公司的经营时间等因素后,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4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24346元。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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