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唐青林
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杭州HF电气有限公司与章某某、杭州FG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纠纷案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的不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时,权利人应当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0日,章某某在上诉人杭州HF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2005年2月24日,HF公司与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章某某应遵守HF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HF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得转让HF公司的业务;HF公司支付给章某某的工资包括每月100元的保密费,即竞业禁止补偿;在离职后两年内,章某某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或开办业务相同的公司,否则章某某应退还保密费并赔偿给HF公司信息损失费2000元。
  2008年1月31日和2009年1月21日,HF公司与章某某就完成2008年和2009年的销售指标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章某某完成销售额为300万元,纯利润为41万元;章某某的个人提成为每个季度回收纯利润的1,分别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发放,在年底完成个人纯利润指标时发放等。2008年4月25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一季度个人提成款6700元。2008年8月6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二季度个人提成款4975元。2008年12月12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三季度个人提成款7950元。
2008年9月3日,杭州FG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成立,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何贤菊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3日至2008年12月9日,FG公司五次向HF公司购买产品。章某某代表FG公司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HF公司、章某某、FG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HF公司与章某某在2004年8月19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05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也显示,双方存在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HF公司指控的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行为,HF公司有权选择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