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唐青林(3)
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HF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章某某、FG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对此,法院认为,HF公司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指控章某某、FG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即HF公司须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章某某、FG公司擅自披露或使用了该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但一方面,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导致无法确定HF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涵及保护范围,进而不能判定其所主张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面,HF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均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上诉人HF公司在与被上诉人章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密约定和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况下,毅然选择了以侵权之诉主张章某某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但由于HF公司未能对商业秘密的内容加以证明,也未能对章某某侵犯商业的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使得法院最终对HF公司的诉讼主张予以驳回。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约定。那么,在发生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之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竞合时,权利人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十分常见,但两者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权利人能够根据案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主张权利的保护。在以上诸多要素中,由于两类诉讼在“构成要件”上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归责原则,对权利人的影响最大,并将直接影响到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诉讼结果。
侵权之诉。对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我国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民事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员工不正当的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害了企业的知识产权;(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由于员工不正当行为的存在,给企业造成了现实的或者潜在利益的损失;(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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