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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唐青林(4)
可见,由于商业秘密的隐蔽性,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往往都是在相对隐蔽的条件下进行,这就对权利人对被控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尤其是主观上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无法对上述证据提供充分证据而败诉的案件也十分常见。因此,在选择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时,权利人应当对其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估量,在确有可靠的证据时,再提起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接触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相对于侵权之诉来说,违约之诉在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责任的构成要容易得多。一般来说,一项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一般有以下三个要件:(1)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这就需要权利人对主张保护的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以及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提供相应的证据;(2)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定有有效地保密协议或者含有保密协议的劳动合同,这是企业提出违约之诉的基础;(3)员工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即员工实施了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HF公司选择以侵权之诉进行商业秘密权的维护,就必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证明责任原则对当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但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对HF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由于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时,权利人应当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更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将达到事半功倍的诉讼效果。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之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竞合,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规定:“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可见,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在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之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竞合时,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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