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唐青林(5)
本案中,HF公司指控的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顾HF公司有权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无需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2、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也是实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HF公司控章某某、FG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但本案中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对HF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接触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ruclawyer.com);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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