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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应履行的义务/唐青林
员工因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应履行的义务 ——曹某某与南京HZ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企业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遵守与企业的保密约定,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2)遵守与企业的竞业禁止义务,未经企业批准,不在外兼职;(3)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他员工或者第三人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尽快向企业的有关部门反应,以防侵权态势的进一步扩大。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HZ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HZ公司主张其客户信息系其商业秘密,并提供相应客户档案证明其联系客户和提供服务的过程,提供的《档案记录表》打印件记载了22家客户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公司名称以及以“JN”或“NJ”打头的序号、记录日期、经手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注册日期、通讯地址。HZ公司主张其为保守商业秘密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签订保密协议。HZ公司称曹某某从2004年2月20日起任职于HZ公司,担任副经理职务,2009年9月28日,从HZ公司辞职。
原审海阔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31日,股东为杨莹、曹某某,法定代表人为杨莹,曹某某认可其与杨莹系夫妻关系。  
HZ公司认为曹某某向海阔公司披露了其客户信息,海阔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夺取其部分客户,使这些客户的法人团体秘书由HZ公司的合作者香港注册公司更改为海阔公司的合作者海风注册有限公司,令HZ公司失去了原有的客户。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HZ公司的上述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且HZ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HZ公司的商业秘密。曹某某、杨莹在明知HZ公司开展的业务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要求HZ公司的客户将与HZ公司之间的交易款项打入由曹某某、杨莹另行注册的境外公司,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且海阔公司作为HZ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与曹某某之间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某、海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HZ公司所主张的22家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HZ公司出具书面道歉函,消除影响,同时赔偿HZ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HZ公司是否对涉案客户信息享有权利
  由于曹某某和海阔公司二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涉案22家客户的首任法人团体秘书均是香港注册公司,即该22家客户形式上均是香港注册公司的客户,结合香港注册公司在其签署的《证明信》中已明确表示包括涉案22家客户在内的相关企业均是由HZ公司直接联系、洽谈的客户,HZ公司直接向该22家客户提供国际公司发展服务,香港注册公司主要是配合HZ公司办理这些客户在香港、英国的必要报批备案手续。综合,可以认定HZ公司与香港注册公司是合作关系,也是涉案22家客户信息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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