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应履行的义务/唐青林(3)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适用。尽管一般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的主要是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侵权人一般无须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导致了权利人的商誉损害,且权利人明确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本案中,因曹某某和海阔公司的侵权行为影响了HZ公司在部分客户中的信誉,法院根据HZ公司的请求,判决曹某某和海阔公司出具书面道歉函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曹某某、海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HZ公司所主张的19家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点评
本案中,曹某某作为HZ公司的员工,通过设立海阔公司和海风注册公司的形式,将HZ公司的22家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均转为新设海风注册公司的客户,致使HZ公司遭受业务上的损失,构成对HZ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很显然,上诉人曹某某并没有适当地履行其对HZ公司的保密义务。那么,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来说,其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主要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通知中也明确指出,“职工违反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见,企业员工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主体,企业员工违反对企业的保密义务的,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遵守与企业的保密约定,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信息的秘密性是企业商业秘密存在的重要标准和价值所在,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该信息自然丧失其商业秘密价值。因此,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直接持有和使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其他相关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就应当履行其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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