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应履行的义务/唐青林(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在执行企业任务、本职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人;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以虚假协商为名、打探企业商业秘密为实的不轨商业行为,应当能够识别;对于以重金或者高薪为手段,购买企业重要经营信息或者技术秘密的引诱行为,应当以企业利益为重,做到积极抵制。
2、遵守与企业的竞业禁止义务,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外兼职。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可见,为了防止企业信息的泄露,对于关于企业重要影响的关键职位,企业通常会与员工签订《禁止兼职》和《竞业禁止约定》,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企业从事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中兼职或任职,自己也不得开展类似业务的生产或经营。
3、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他员工或者第三人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尽快向企业的有关部门反应,以便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涉案22家客户名单均构成HZ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HZ公司与被控侵权人曹某某在《劳动合同书》中均对曹某某的保密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故曹某某在辞职后利用其掌握的HZ公司的客户信息为其创立的海阔公司谋取利益,并损害HZ公司利益的行为,构成对HZ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应当对HZ公司予以赔偿。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一项基本义务,但事实证明,80%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由于员工跳槽或者其他离职员工引起的。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更加注重企业员工的保密管理工作,在采取签署保密协议和硬件隔离设施的同时,加强对员工保密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员工真正意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保密义务的严重性,使其自觉履行自身的保密义务。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可否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故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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