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唐青林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雷某某与北京XH康帝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我国法律经历了一个从短到长的过程,由最初的3年法定期限缩短为2年期限。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将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之内,否则,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基本案情
  XH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自动化测试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2007年7月20日,XH公司任命雷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2007年8月1日起,任期1年。
  2008年6月2日,XH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记录显示,会议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雷某某要写份退股申请;公司要与雷某某签一份竞业协议,竞业协议签3年;503室原价780059元,现价1 175 576元;形成关于雷某某股份转移的股东决议。会议形成了《关于雷某某股份转移的股东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为:公司目前所有者权益6 617 000元,公司决定将永丰新材料发展大厦的原属公司名下的房产(503室)按购买时的原价过户给孙承诰、雷某某个人,雷某某将其全部股份10.645%转让给其他股东,孙承诰将其6.195%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中房产增值部分包含了应支付给雷某某的3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无需另外支付竞业补偿金,竞业限制办法按公司与个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执行,房产过户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应交的税、费。包括雷某某在内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
  同日,XH公司(甲方)与雷某某(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三年,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未付的补偿金、追回已经支付的补偿金、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70万元违约金,且乙方必须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10月31日,XH公司(出卖人)与雷某某(买受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10月28日,雷某某填写了XH公司制作的《竞业状况调查函》,主要内容包括有:在2008年4月末从公司离职后,雷某某曾在北京航天创捷信息技术中心工作过,现在供职公司是北京骏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多用,并列明了该公司的地址、电话、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范围。雷某某签名确认没有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事情。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