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唐青林(2)
  2008年10月31日,XH公司给雷某某发函,称雷某某10月28日提供的《竞业状况调查函》内容有误。雷某某重新填写的内容为北京骏一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多永,入职时间为2008年6月。雷某某签名确认没有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事情。
另查,2008年4月、5月、6月,XH公司员工刘玉平、郭晓强、李学哲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2008年6月6日,合锐和公司成立,股东包括刘玉平、郭晓强、李学哲、赫秀梅4人,其中赫秀梅担任监事,出资额为21.5万元,占全部出资的43%,系第一大股东,赫秀梅系雷某某之妻。
经XH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档案信息,显示:2002年7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由XH公司交纳;自2008年9月起,社会保险费用由合锐和公司交纳,2008年6、7、8月并无其他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2009年10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雷某某诉合锐和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22日期间,合锐和公司未经雷某某许可,以雷某某的名义及其移动电话号码对外联系业务。诉讼中,合锐和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雷某某出具了一封致歉信称,我是合锐和公司的法人代表郭晓强,就您起诉我公司侵犯您姓名权一事我们深表歉意。因为此事给您个人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我公司深感不安。在此我代表合锐和公司郑重承诺:1、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您的名义为我公司联系客户,并郑重向您赔礼道歉。2、我公司向您个人支付2000元人民币以补偿对您的伤害及损失。合锐和公司再次恳请您的谅解,并表示歉意!同日,合锐和公司向雷某某支付了上述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雷某某在收到上述致歉信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仍坚持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原审法院判决书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合锐和公司未经雷某某的许可,擅自以雷某某的名义及移动电话号码对外联系业务,显已侵犯了雷某某的姓名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锐和公司在诉讼中承认雷某某所诉的侵权事实并已自愿按雷某某诉讼请求向雷某某出具了书面的致歉信,就该公司侵犯雷某某姓名权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正式向雷某某赔礼道歉,且得到雷某某认可,同时向雷某某支付了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全部履行了雷某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判决如下:北京合锐和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就侵犯雷某某姓名权一节向雷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