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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唐青林(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员工经过相互协商做出的,要求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的约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期限等均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如本案中,XH公司与上诉人雷某某做出了为期三年的竞业限制约定。但对于此约定,法院认为,由于3年的约定期限超出了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时间限制,故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认定为2年。那么,竞业限制的法定期限究竟是多长?超过法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效力又如何确定呢?
竞业限制的法定期限。竞业限制是我国法律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做出一定限制所设置的一项约定义务,企业本身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企业将竞业限制时间规定越长,则意味着企业用以实现竞业限制的花费就越大,代价越高;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一般只在秘密状态下具有价值,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更新迅速,时过境迁,原有的商业秘密有可能经过3年5年进入到公知领域,从而失去了保密的必要。因此,竞业限制的时间期限应合理确定,不宜时间过长。
因此,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期限。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与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见,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经历了一个从短到长的过程,由最初的3年法定期限缩短为2年期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上体现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注意应当将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以内,否则,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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