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唐青林(5)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项约定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也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其相关约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定范围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将竞业限制的期限控制在两年范围内,否则,劳动者的就业将不再受到相关的竞业限制。
2、对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采取由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方式加以确定。因此,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包括劳动者应当返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以确保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否向其主张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就必须依照约定履行,劳动者不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向劳动者主张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本案中,在XH公司与雷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雷某某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XH公司有权停止向雷某某支付未付的补偿金、追回已经支付的补偿金、要求雷某某向其支付70万元违约金,雷某某必须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雷某某的违约行为给XH公司造成的损失的,雷某某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XH公司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补偿金并赔偿违约金、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1、《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七、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