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的自主择业/唐青林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的自主择业 ——河南ZX补发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为妥善平衡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员工的自由流动的利益,对于员工离开原用人单位进行自主择业或创业的,我国法律采取了适当保护的态度;但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员的流动,企业可以通过重申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或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以确保员工离职后保密义务的适当履行。
基本案情
河南ZX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4日,主要经营补发业务,法定代表人为谢尚忠。郑州市二七区尚忠西林发艺理发店(以下简称西林发艺店)原业主为薛天太,2009年3月23日业主变更为谢尚忠。冯某某曾为西林发艺店、河南ZX公司的补发技师。
2008年12月从河南ZX公司离职后独自开办了“冯师傅补发机构”,现该店未领取营业执照。2003年7月1日至今,西林发艺店、河南ZX公司为宣传其业务,委托河南美特广告有限公司在《大河报》上发布广告。
西林发艺店、河南ZX公司在经营期间,建立了客户信息登记薄,该登记薄载明了客户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发套的质量、价格及订制、交付的时间。
2009年4月,冯某某向河南ZX公司的客户发送短信,其中有些客户最早于2003年就开始在西林发艺店接受服务,短信内容为:“你好,我是郑州补发店的冯师傅,我现在自己开店了,现已正式开业,凭短信补发3.8折,护理、保养、维修一律免费,并推出09最新产品[隐形发]效果自然更逼真。请认准(冯师傅补发机构),地址:大同路郑州箱包城斜对面白色楼后院,详细咨询可拨打冯师傅电话。”2009年5月,接到冯某某短信的部分客户向河南ZX公司投诉,认为河南ZX公司泄露其隐私要求赔偿,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另查明:河南ZX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手册没有制作时间及员工签名。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类信息是权利人通过自己保密或者要求他人保密的方式而获得法律保护。河南ZX公司主张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河南ZX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证明该“客户名单”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本案中,河南ZX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其客户名单,西林发艺店自2003年就开始建立客户信息登记薄,接到冯某某短信的客户有的最早于2003年就开始在西林发艺店接受服务,冯某某为西林发艺店的补发技师,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客户的信息。河南ZX公司提交该公司的员工管理手册以证明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该员工管理手册没有制作时间,也没有冯某某及其他员工的签名,不能证明西林发艺店及河南ZX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河南ZX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自身的“客户名单”处于秘密状态,应当依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河南ZX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某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河南ZX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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