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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的自主择业/唐青林(2)
  河南Z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河南ZX公司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进而认定该客户名单不能构成商业秘密,这是认定事实错误。河南ZX公司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告知员工保密事项、限定知悉人员范围的保密措施,足以认定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客户名单处于保密状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由冯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冯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冯某某发送短信的客户不是依据河南ZX公司的客户登记本,而是依据自己日常工作积累,且该公司的客户登记本内容也是其他公司的,该登记本并未保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所查明事实相同。
  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涉及的顾客登记本,记载有顾客名称、联系方式、补发规格、补发周期和具体要求等内容,体现了作为提供商业服务的河南ZX公司对登记本顾客需求的特殊记录,系该公司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顾客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本案中,河南ZX公司起诉冯某某侵犯其客户名单,对其提交作为客户名单的顾客登记本,记载有相关顾客的具体服务要求等内容,具有作为商业秘密应具备的商业价值。但是,河南ZX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为防止其顾客登记本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而使顾客登记本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原审法院判决河南ZX公司请求判令冯某某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河南Z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被上诉人冯某某利用其日常积累的工作经验自主创业,创立了与上诉人ZX公司经营性质相当的企业。对于ZX公司以冯某某侵犯了自己的客户名单为由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由于ZX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被法院予以驳回。在人才流动如此频繁的今天,妥善的处理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员工的自由流动的厉害关系,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该如何平衡两者的利害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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