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承担/唐青林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承担 ——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诉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为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等发生的调查、制止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进行赔偿。但从数额上来说,这笔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方可予以保护。因此,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花费的发票、转账记录等票据的保留。
基本案情
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T公司)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份为其客户研制了代号为M780的笔记本电脑,共投资人力成本计326000元。通过研制,形成了电路图等相关技术资料。
2008年6月23日,原告HFT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某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之利益直接或间接使用富士康机密资料及知识产权。不得携带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管制区域,不得窃取、携带及夹带富士康任何资料出入厂区。同日,原告HFT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同样约定被告张某有保守原告HFT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签订合同后,被告张某在原告HFT公司处担任产品检测员,其工作任务是将成品样机连到电脑上,用检测软件测试成品样机是否合格。
原告HFT公司为保守其商业秘密,除与员工签订上述保密协议外,还采取了涉密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
被告张某在工作期间,私自通过其组长的电脑,将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上传至公司内部的FTP服务器,再将其检测的成品样机连接到FTP服务器上,从FTP服务器上将其上传的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复制到连接到成品样机的U盘中。该U盘是被告张某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携带到工作区域的,被告张某又躲过保安的检查,秘密将该U盘携带到厂外,并将存储于其U盘中的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的一个笔记本论坛上。
原告HFT公司的客户在网上发现上述资料后,向原告HFT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进行投诉。2月4日,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该资料由被告张某上传至相关网络。
原告HFT公司为调查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支出人力成本共计11492.25元,为向其客户沟通支出机票费用9075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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