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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承担/唐青林(3)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请求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证据,且该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内,可以予以保护”。
可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为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等发生的调查、制止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进行赔偿,但是,从数额上来说,这笔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才可以予以保护。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就时常发生被控侵权人主张权利人提出的律师费用太高、或者鉴定费用没有必要等理由反驳合理费用的产生。
因此,在支出合理费用的过程中,权利人一方面应当注意费用的支出应当合理、有限,尽量将花费控制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同时也注意采取的措施应当以“合理”为限,这是法院在考量是否予以赔偿的一个重要标准;另一方面,在发生这些合理支出时,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支出的发票、合同、银行转账相关票据等等,以防被控侵权人提出费用过高,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本案中,在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原告HFT公司为调查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及消除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支付的相应费用,法院认为应当由张某承担,是合理的。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后,为了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及为防止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失,权利人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造成一定的花费在所难免。对于此部分费用,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向侵权人提出赔偿。未免侵权人以提出的合理费用不存在或者过高为由,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支出的发票、合同、银行转账相关票据等等,从而使其赔偿主张及赔偿数额尽可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保密措施的认定?
采取保密从事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这个要件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权利的信息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该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但并不要求其万无一失。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从权利人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对象、范围等方面综合审查,一般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作为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下列情况的保密措施可以认定是合理的:(1)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权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3)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未明确某一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4)权利人向他人披露、提供某一信息时,在相关的合同或文件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5)权利人与他人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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