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承担/唐青林(4)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HFT公司与其职工(包括被告)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了禁止职工私自携带U盘进行工作区域和相关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因此,本案中,法院对原告HFT公司提出的“其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主张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依据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及其商业价值和原告HFT公司为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法条链接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六、3.权利人请求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证据,且该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内,可以予以保护。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从权利人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对象、范围等方面综合审查,一般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作为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
下列情况的保密措施可以认定是合理的:
(1)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权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
(3)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未明确某一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权利人向他人披露、提供某一信息时,在相关的合同或文件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