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存在的抗辩是由/唐青林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存在的抗辩是由 ——MMK公司(MECS, Inc.)与洪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被控侵权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侵权行为的存在提出抗辩: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被告没有可以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被告的信息有合法来源;个人经验的自然积累。
基本案情
原告MMK公司系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所正式设立的公司(原名为孟山都环境化学系统公司),成立于1969年。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对HRS技术以及与该技术相关的设备和技术享有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气体进口喷头等15个不同区域的相关设备和设计要点。
2001年10月29日,被告洪某某受雇于孟山都公司或孟山都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受雇期间或解除雇佣关系后,洪某某尽职保护所有商业秘密。洪某某在受雇期间,曾受指派到上海工作,并参与了“双狮项目”的工作。2004年8月30日,洪某某向原告前身孟山都环境化学系统公司提出辞职。2005年起,被告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达公司)聘请洪某某担任技术顾问。
被告宣达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被告上海奥格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格利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由被告宣达公司与两名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被告浙江龙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被告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硫磺制酸、二氧化硫、硫酸钾、氯磺酸、亚硝酰硫酸等。2004年8月,原告曾就“带热回收装置年产30万吨硫磺制酸项目”与被告捷盛公司接触,并向捷盛公司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估算表。同年9月,被告捷盛公司曾向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发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者曾系本案原告之一,后撤回起诉。
2005年3月,被告龙盛公司与案外人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合资合同,约定被告龙盛公司控股的被告捷盛公司必须将适合的硫酸生产技术转让给合资公司。同年4月,合资公司成立,即被告浙江忠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盛公司)。2005年5月31日,被告捷盛公司与被告忠盛公司签订《工程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忠盛公司委托捷盛公司建设生硫酸及105%发烟硫酸与蒸汽所需所有设备的项目工程。
2005年7月6日,被告奥格利公司与被告捷盛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及成套设备供货合同》。奥格利公司同意向捷盛公司有偿提供该专有技术的全部生产方法,并保证提供专有技术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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