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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存在的抗辩是由/唐青林(5)
4、个人经验的自然积累。
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被告作为职工为原告工作时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积累起来的经验,它已经成为被告个人价值与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以其为他人工作并赖以谋生,并不侵权。需要注意的是,“经验积累”的抗辩仅限于日常工作的正常积累,对于被告故意采用记忆的方式带走原告信息并披露或使用的,实践中一般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也规定:“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不得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式处理。”
可见,通常只有在原鉴定主体、程序和内容不合理或不正确等鉴定结论有重大错误,不重新鉴定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法院才会对待证事实予以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案认为,涉案技术报告从机构资质、专家能力、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技术分析均合法有据,上诉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欠缺法律依据,故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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