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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涉密信息上传至个人邮箱,是否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某某公司与曹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唐青林
将涉密信息上传至个人邮箱,是否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某某公司与曹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对于被控侵权人将涉案秘密信息上传至个人邮箱,是否构成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损害的认定问题,应当结合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商业秘密的构成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宜以互联网的开放性为由,一概认定此类行为的侵权性质。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9日,世源公司与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曹某某必须保守世源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参照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手册及保密协议”。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外,世源公司还向曹某某发放了公司制作的商业秘密保护手册,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入职培训。2010年1月7日,世源公司以仓库工作管理不善为由通知曹某某自2010年1月15日起解除前述劳动合同。曹某某向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世源公司支付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1日裁决世源公司支付曹某某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12500元。世源公司不服,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又予以撤回。
2009年9月11日,即曹某某在世源公司任职期间,世源公司网络工程师(Dane liu)将“不合格原材料退料及相应库位处理控制程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包括曹某某在内的几位员工,要求及时告知所发现问题。因部分员工以邮件方式对程序内容提出修改,该网络工程师于同年10月12日将世源公司现有的“生产退料程序”和之前发行的“不合格原材料退料及相应库位处理控制程序”合并后的编号为GRI-JX-012-00 Rev:01的程序再次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包括曹某某在内的8位员工,其中一人提出了修改意见。同年10月13日15时43分,网络工程师根据该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将程序发送给上述员工。当日16时50分,曹某某将邮件转发至其个人邮箱caoyouwei_wd@wingtech.com‘‘该邮箱的域名wingtech.com属于闻泰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称该邮箱系其在闻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闻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工作时注册的个人邮箱;现闻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已注销,该邮箱亦已停止使用,包括“不合格原材料退料及相应库位处理控制程序”在内的内容均已删除。世源公司认为曹某某的涉案行为侵犯了世源公司的商业秘密,也违反了保密协议,遂于2010年7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曹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世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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