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保密问题/唐青林(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手段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从本案诉争的WL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实施的具体行为看,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权利,其获取上述材料的方式正当、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搜集证据,并向法庭举证,以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前提是商业秘密成立,而WL律师所指派的律师为反驳该前提,将宁波SF厂提交的材料提交给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以委托鉴定的方式论证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该行为系其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是合法的。所谓披露,指对外发表、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指的披露还要求披露人具有主观恶意,而WL律师所指派的律师是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向特定主体提供鉴定材料,显然不具有主观恶意,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披露行为。WL律师所的涉案行为并未侵犯宁波SF厂的商业秘密,宁波SF厂关于WL律师所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对于宁波SF厂主张WL律师所在办理孟永玲、刘家杰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将商业秘密擅自向多个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披露,从而导致其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遭到进一步侵犯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WL律师所并未违反商业秘密案件的正常程序规定,将涉案秘密材料交给有资质机构的特定鉴定主体,是出于调查案件的需要,并未造成对涉案信息的“二次泄密”。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因其秘密性而得以体现。面对司法上的公开程序,权利人又该如何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呢?
1、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对于涉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申请”,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秘密信息的一种合法权利。申请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业秘密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从而保障商业信息的秘密性。
2、分层次、有技巧的进行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的质疑,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公开质证正是保证质证结果公平、公证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