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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保密问题/唐青林(4)
因此,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质证时,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确保质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性,则成为权利人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对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保密:首先,根据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等级程度及其所指控的被诉侵权人获知其商业秘密内容的程度,可要求权利人分阶段、分层次举证;对于已被被诉侵权人获知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程度较低的内容先举证,对于尚未被披露、尚未被被诉侵权人掌握或完全掌握、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可权要求向合议庭举证,对于经济价值很高的商业秘密证据,不进行当事人之间的直接质证,而要求被诉侵权人做出是否合法获取的举证抗辩;对于需要技术鉴定的重大商业秘密,如化学配方等,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要求鉴定机构严格选定鉴定人员,明确保密责任。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文书,只交给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向当事人泄露。鉴定文件的质证,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不向各方宣读他们的对比材料等具体内容,当事人如有相反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3、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保密承诺,承诺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结束后不得将涉密信息泄露给第三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证据,应当在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组织质证。但质证前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作书面的保密承诺。对于权利人出示的涉密信息,当事人对对方证据可以摘抄,但是不能复印,且应当同时作出书面的保密承诺。
4、,对于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商业秘密权利人也有权进行监督,防止法院不经意间将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写入判决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但商业秘密的名称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收到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但判决时,商业秘密已公开的除外。”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终结后,有关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证据及材料,一律装订入副卷(保密卷)进行保密归档。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在商业秘密审理过程中,合理、恰当的举证是诉讼正常进行的基础,也是权利人在诉讼中取胜的前提。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切不可因为忌讳商业秘密的“二次泄密”,而在举证或者质证过程中过度保留,从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权利人可以合理的运用不公开审理、有技巧的质证,以及要求诉讼参与人以及法院履行保密义务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对其权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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