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唐青林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 ——北京海淀ZT科技开发公司等与马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基本案情
上诉人ZT公司是室内高尔夫模拟系统的经销商。2007年10月1日,ZT公司与马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马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职责是协助进行业务管理,配合营销部进行产品销售,负责四种产品的销售规划。合同第26条约定了关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签订的还有保密协议,明确马某某对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ZT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为下降的销售数量涉及的利润,或者为马某某获取的利润。
2008年1月23日,中体奥峰公司成立,马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亦为体育器材和用品等。9月17日,公司变更注册内容,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鑫。
ZT公司表示,马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了解公司的进货渠道、产品配置、销售价格、销售渠道和潜在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以降低报价等方式,代表中体奥峰公司与ZT公司交给他办理的文津国际酒店、西山阳光俱乐部和云溪宾馆三个项目的客户签订销售协议,销售6套高尔夫单屏和三屏的模拟设备。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ZT公司称将文津国际酒店、西山阳光俱乐部和云溪宾馆三个项目交给马某某负责,最后马某某将这三个项目交给中体奥峰公司签约完成。中体奥峰公司及马某某称上述三个项目的客户需求信息并非来自ZT公司,而是有其他来源。关于中体奥峰公司销售安装的西山阳光俱乐部和云威酒店的项目,ZT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某系从ZT公司直接获取客户信息,ZT公司甚至将云威的名称误认为云溪,上述两项目客户也出函表示直接与中体奥峰公司联系业务。原审法院对ZT公司针对上述两项目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ZT公司经营的高尔夫模拟系统客户针对性较强,销售利润较高,公司针对有购买意向的潜在客户,指派销售人员向其介绍产品,察看安装场地,制定安装方案,获得客户的认可和签约。上述潜在客户的需求信息是商家竞争获利的重要因素,能为商家带来经济利益。ZT公司将潜在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与下属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不得泄漏上述信息。马某某作为ZT公司的业务人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对该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马某某到ZT公司工作后不久,即注册成立了经营相同业务的中体奥峰公司,并将其了解并经办的客户信息交给中体奥峰公司,由该公司与客户实际签约。马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与ZT公司的保密协议,其与中体奥峰公司使用ZT公司的客户信息,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ZT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ZT公司丧失销售机会,利益受损。上述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中体奥峰公司作为与马某某关联密切的公司,且为直接销售获益的主体,应针对上述行为,与马某某共同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并赔偿ZT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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