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唐青林(2)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保密协议中约定马某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ZT公司的经济损失。ZT公司未以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而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作为起诉案由。赔偿应首先考虑ZT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参考侵权人由此获得的利润。判决:中体奥峰公司、马某某共同赔偿ZT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宣判后,ZT公司、中体奥峰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马某某和中体奥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ZT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上诉人ZT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系以ZT公司与马某某在保密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即损失赔偿额为因马某某的违约行为给ZT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具体的事实依据是中体奥峰公司与马某某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使ZT公司的销售数量减少了六套。在ZT公司与供货方高尔力夫公司的订货合同中载明了进货成本,在ZT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载明了销售价格,在ZT公司的进货单、报价单等证据中证明了每件商品的利润。根据计算ZT公司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九百四十元。对于ZT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系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马某某在担任ZT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期间,注册成立了经营相同业务的中体奥峰公司,并将其了解并经办的客户信息交给中体奥峰公司,由该公司与客户实际签约。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与ZT公司的保密协议,其与中体奥峰公司使用ZT公司的客户信息,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ZT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ZT公司丧失销售机会,利益受到损失。由于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和侵权的竞合问题,即马某某的行为在构成违约的同时,又与中体奥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ZT公司虽然以马某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并要求马某某和中体奥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ZT公司选择以侵犯商业秘密而非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就此原审法院根据ZT公司因马某某和中体奥峰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参照中体奥峰公司获得的利润及ZT公司丧失销售机会导致获利减少和参考中体奥峰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除设备之外的购买配件、装修、人工等较高的成本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法院对ZT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中体奥峰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系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马某某在担任ZT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期间,注册成立了经营相同业务的中体奥峰公司且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将其了解并经办的客户信息交给中体奥峰公司,由该公司与客户实际签约。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与ZT公司的保密协议,其与中体奥峰公司使用ZT公司的客户信息,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ZT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ZT公司丧失销售机会,利益受到损失。马某某和中体奥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ZT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中体奥峰公司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在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时,根据ZT公司因马某某和中体奥峰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参照中体奥峰公司获得的利润及ZT公司丧失销售机会导致获利减少和参考中体奥峰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除设备之外的购买配件、装修、人工等较高的成本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法院对中体奥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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