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唐青林(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中体奥峰公司作为与马某某关联密切的公司,且为直接销售获益的主体,明知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ZT公司的保密协议,侵犯了ZT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与之串通,共同侵犯ZT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ZT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之前的案例中,我们讨论了由于权利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情形,除此之外,由于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情形又有哪些呢?
商的业秘密中的第三人,是相对于第一人、第二人提出的。所谓第一人,即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则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者,以及虽然合法获得但是违反保密义务约定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违约者。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取或获取后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侵权,应当是以权利人“明知或者应知”的恶意第三者侵权为前提。
对于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公开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可见,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公开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会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但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公开行为并不以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为限,通过合法途径,即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也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因此,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商业秘密信息对于一个企业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这对于竞争对手不得不说是一大诱惑。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第三人往往通过重金收买或者诱使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在本案中,中体奥峰公司正是通过马某某的关系,获取ZT公司的潜在客户,从而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2)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后公开。商业秘密的非独占性决定了商业秘密可以被不同的权利人所享有,只要各权利人都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他权利人主要可能通过独立研发或者反向工程的方式合法获取商业秘密。对于他人通过独立研发或者反向工程后获取商业秘密后公开的,权利人无权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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