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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唐青林(2)
  经鉴定:认定以下技术资料属于HQ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TCT的7张装配图、79张零件图、TCT机的运行机理和水气运行系统中的空气回流和气体喷射信息、TCT的软件源程序、LCT机的7张装配图、86张零件图、LCT机的水气路系统中的自动加样子系统和自动染色子系统运行的技术信息、LCT机的软件源程序。
  2010年1月19日,广州市海望电机有限公司对萝岗工商分局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手提电脑中存有HQ公司的9项技术资料。其中6项HQLCT机的软件项目(工程)文件、1项HQTCT机的软件项目(工程)文件、1项HQTCT THIN PLUS操作手册、1项全自动液基玻层细胞涂片机运行原理文档资料。同时认定KH公司在KHLCT机使用的控制软件的技术信息与HQ公司持有的HQ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
  萝岗工商分局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KH公司立即停止侵犯HQ公司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停止侵犯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TCT和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并与州市KH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共同向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判决后,四被告均不服,共同提起上诉。
  经法院查明,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HQ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TCT和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诉人主张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穗工商萝分字(2009)第012号委托鉴定的鉴定》(粤知司鉴所【2010】鉴字第03号)的鉴定结论错误,经审查,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关鉴定资格,其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对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萝岗工商分局于2009年6月25日在KH公司经营场所查扣的手提电脑中存有包括HQLCT机的软件项目(工程)文件在内的HQ公司9项技术资料、查扣的KH公司生产的LCT机(半成品)使用的控制软件的技术信息与HQ公司持有的HQ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利用曾在HQ公司工作的机会,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了HQ公司研发生产的LCT机的相关技术信息,KH公司明知上述三人非法获取HQ公司上述商业秘密,还与其一起将HQ公司的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使用在其组织生产的LCT机(半成品)上,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HQ公司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当。KH公司、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恶意,客观上共同侵犯了HQ公司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HQ公司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因HQ公司并没有要求明确KH公司、陈文武、汪国平和林海志之间的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故本案对此不作调处。但HQ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认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侵犯了HQ公司TCT软件源程序,而且HQ公司明确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是涉案TCT和LCT产品运行软件源代码的技术秘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原判认定上诉人侵犯HQ公司T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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