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唐青林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陈某某诉冯某某等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必须是经权利人通过一定的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有别于能够从公众渠道获得的、对于权利人有重要商业价值的特殊信息,一般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内容。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2日,原告冯某某(甲方)、被告陈某某(乙方)、甄智荣(丙方)签订了《捷皓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约定三方出资成立捷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职务:总经理。任一方均需对公司成立、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信息保密,除非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任何信息,若三方没有事先确定某些信息是否保密信息,则一概视为保密信息;任一方在成为公司股东期间或期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或类似的业务,否则应赔偿公司损失并将其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006年8月31日,甄智荣(甲方)、冯某某(乙方)、陈某某(丙方)签订《广州市捷皓贸易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州市捷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皓公司)24.5%的股份出资转让给乙方和丙方。2011年7月25日,陈某某(甲方)和冯某某(乙方)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由于甲方在2011年2月1日辞职离开公司,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是10万元,甲方离开该公司后,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透露相关商业机密并取得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报价、客户信息、产品成本、供货商信息、生产制造商信息等。被告于2011年5月底进入被告容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梵公司)任职。
捷皓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容梵公司网站网页中编号为TS.00002、PL.00010、PL.00009、PL.00002、PL.00006、TS.00002、OJ.00002、AC.00002、AC.00001的图片,分别与捷皓公司网站上的部分产品样图一样,容梵公司确认上述图片是在2012年2月登载的。原告称容梵公司网页中编号为TS.00002的图片就是捷皓公司与智峰公司于2008年签订订单的产品;PL.00010、PL.00009的图片就是捷皓公司与深圳星河丽思卡尔顿酒店于2009年1月签订订单的产品,该订单收据由陈某某开具;PL.00002就是捷皓公司与深圳市伟安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订单的产品,该业务留存的捷皓公司的电话是13602882887,PL.00006的图片就是捷皓公司与中国大酒店于2007年签订订单的产品;OJ.00002的图片就是捷皓公司与广州威斯汀酒店于2007年签订订单的产品;AC.00002、AC.00001的图片就是捷皓公司与广州丽思卡尔顿酒店于2008年签订订单的产品,上述业务频繁使用的捷皓公司的电话包括13602882887;原告提供了订单、产品样图、供货商单据、业务来往邮件、收据、发票等资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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