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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对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唐青林(4)
  综上,TD公司、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高额利益和丰厚报酬的诱惑或者本人泄愤的目的,员工不顾公司的利益,私下泄露或者使用企业商业秘密、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是非常常见。如本案中,苗某某作为TD公司的员工,在外创设与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申利达公司,将其掌握的TD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申利达公司,并直接利用该商业秘密为申利达公司的经营服务,已经严重损害了TD公司的利益。那么,企业该如何做好在职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使得大家能够自觉的齐心协力,共同维护的企业的商业利益呢?
(1) 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
正所谓“防止之心不可有”,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人群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最好途径。这就需要企业有着严密的责任分工和人员管理制度,对于员工的权、责、利有着清晰的界限,做到各司其职。
(2)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是企业对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明确的是,保密协议既可单独签订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3)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
对于需要离职的员工,企业应当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由于对于“接触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来说,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即使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承诺书》,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被作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而不是保密义务产生的必需前提。
(4)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的协议。竞业禁止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无需特别约定即为职工应负的义务,而离职竞业禁止则需要特别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而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关内容可单独订立合同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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