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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对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唐青林(5)
(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做好相关人员的保密知识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让企业员工更为全面的了解到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必要性及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将要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后果,使员工能够更加自觉的履行保密义务,共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包括了TD公司在与四川客户长期贸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价格信息、联络方式、经营规律、需求类型等,这些客户与TD公司的贸易关系相对固定且已形成了相对独特的交易习惯。该信息非参与交易履行者无从知晓,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要件;其次,TD公司与四川地区的大批客户发生较为稳定交易关系的事实已证明涉案经营信息会给TD公司带来相应的利益,具有竞争上的优势;最后,TD公司通过与苗某某签订《保密合同》、《销售工作合同书》等形式,明确了保密范围和公司员工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应当认定TD公司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法院对TD公司提出的涉案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对TD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由于TD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申利达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都难以查清,故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结合苗某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酌定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共同赔偿TD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而对于TD公司提出的根据申利达公司侵权所得利润确定的73万余元赔偿额,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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