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唐青林(2)
(二)两被告有否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潘某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即通过网络向自己的QQ邮箱发送原告的涉案设计图纸,以便在离开原告后靠这纸图纸赚取工资,故潘某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观恶意明显。潘某某在离开原告单位后,未按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其窃取的技术图纸信息用于航天公司的项目设计,并与航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燕超一起将设计好的图纸交外加工单位进行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航天公司侵权的因素:①航天公司主要生产轴承自动线数控机床,其应当知晓“轴承套圈液压车削自动线”项目的图纸设计较为复杂,需投入较多劳力、时间和资金才能完成。但该航天公司仅招聘潘某某一人作为技术人员进行图纸设计且未投入任何科研经费,而潘某某在2009年7月3日与航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同年8月初)即完成了项目图纸的设计,该过程明显与一般常理不符,且航天公司知晓潘某某之前在原告处从事技术员工作的事实,故航天公司应当知晓潘某某提供的设计图纸并非其独立设计完成,其负有注意义务,应履行必要的审查职责。因此,航天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②航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燕超清楚“相关数据、图形与TM公司相同”,潘某某的陈述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③航天公司直接将原告“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宣传册中的产品照片复制后,即作为航天公司宣传册的内容并大量印制,且航天公司宣传册中还印有原告的商标“TOMAN”。因此,航天公司侵占原告技术成果的主观恶意明显。④航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超与潘某某一起将设计图纸交外加工单位进行生产,在外加工单位告知该设计图纸与原告设计图纸一样,且新昌县工商局已于2009年8月12日对两被告进行检查询问后,仍未立即停止使用、披露设计图纸,反而在2009年8月15日给杭州佳鸿机械厂带来了机床的床身模具。因此,航天公司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法院认定航天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其与潘某某的行为系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为,技术图纸及电子图纸文档资料是反映原告商业秘密的有效载体,被告电脑中的电子图纸文档资料系潘某某从原告处窃取,相关技术图纸系根据电子文档资料所打印,上述技术图纸及电子文档资料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重要工具,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删除电子图纸文档资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相关的技术图纸责令被告予以销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故法院将综合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适用于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商誉损害的情形。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名誉或者商誉受损,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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