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可否由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唐青林
商业秘密可否由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 ——浙江WF企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与浙江ZL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在企业委托他人或其他企业或者科研机构开发技术成果,或者合作开发技术成果时,开发人可以就技术成果的最终归属做出约定。如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明确约定该技术成果由各方当事人共有的,则各方当事人对于该技术成果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即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该技术秘密成果。
基本案情
“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与药用研究”科技项目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目承担单位为原杭州大学生物系、浙江省中药研究所,参加单位为浙江WF集团制药厂(上诉人浙江WF企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F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WF制药厂)。三单位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990年5月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紧密合作至1991年取得了初步科技成果,此后,杭州大学生物系、WF制药厂又对该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和开发。
1993年4月22日,杭州亨达生物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系原杭州大学校办企业)、原杭州大学生物系、浙江省中药研究所制药厂(后改名为浙江WF集团制药厂)签订《关于联合生产乌灵菌粉协议书》,约定:乌灵参的菌种和深层发酵技术生产菌粉的工艺是原杭州大学生物系课题组多年研究的科研成果,为加快科技成果转换生产力,开发乌灵参保健食品,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乌灵参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种、工艺、报批产品的技术资料)属原杭州大学生物系乌灵参课题组所有,该科技成果由亨达公司生产、开发成商品“护灵神”,WF制药厂享有乌灵参发酵生产菌粉的权利。
1995年7月,杭州大学独资开办了杭州大学莫干山高新产业发展总公司。同年10月,杭州大学莫干山高新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乌灵参菌种生产工艺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与浙江湖州北湖集团公司、德清县武康企业发展公司合资设立了浙江ZL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浙江ZL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L公司)的前身),开发生产乌灵参菌粉为主要原料的药品和保健品。1998年4月,该公司取得生产乌灵参菌粉新药证书。
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03年8月14日出具的《关于“8801(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与药用研究”项目协调意见的纪要》载明:1993年8月14日,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召集原杭州大学、浙江省中药研究所,萧山药用微生物厂有关领导和科技人员,对三家合作承担省科委“8801(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与药用研究”项目进行协调并约定:该项目原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指1988-1991年执行903145-001合同文本所列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范围,下同),三家均可分享,包括对技术资料、数据、检测结果的应用和利用。三家均可以原来合作研究阶段成果为出发点,各自再研究和再开发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归各再开发单位享有。三、三家各负有对原合作中取得的技术成果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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