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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可否由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唐青林(3)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WF公司是否为包含在“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与药用研究”项目科技成果中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其在本案中是否是适格的原告。WF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秘密包含在诉争的“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和药用研究”项目科技成果中,而该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原杭州大学生物系、浙江省中药研究所,参加单位为WF公司。对于这种合作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1993年4月22日,WF公司与亨达公司、原杭州大学生物系签订的《关于联合生产乌灵菌粉协议书》,约定:乌灵参的菌种和深层发酵技术生产菌粉的工艺是原杭州大学生物系课题组多年研究的科研成果,乌灵参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种、工艺、报批产品的技术资料)属原杭州大学生物系乌灵参课题组所有,该科技成果由亨达公司生产、开发成商品“护灵神”,WF公司享有乌灵参发酵生产菌粉的权利。法院认为,WF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了乌灵参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种、工艺、报批产品的技术资料)属原杭州大学生物系乌灵参课题组所有,并依据该协议在法院(2000)浙经终字第576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起诉杭州大学、亨达公司违约,法院(2000)浙经终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并认定原杭州大学生物系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合同中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及药用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也是取得乌灵参科技成果的所在机构,该科技成果现属原杭州大学。WF公司在该协议上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主张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8801(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与药用研究”项目协调意见的纪要》中已约定涉案科技成果为三方共有,但至今缺乏证明杭州大学已签字盖章确认的证据,因此WF公司在本案中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系诉争的“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及药用研究项目”科技成果权利人,WF公司无权以该科技成果权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提起诉讼。WF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法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专家点评
本案中,WF公司主张涉案“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与药用研究”科技项目为其与亨达公司、原杭州大学生物系开发而成,因此,涉案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应当为三方共有。我们知道,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像专利权一样具有专属性,可以由多个主体分别享有。那么,对于同一个商业秘密来说,能否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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