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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可否由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唐青林(4)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见,在企业委托他人或其他企业或者研机构开发技术成果,或者由上述主体合作开发技术成果时,企业可以与上述主体就技术成果的最终归属做出约定,将技术成果归属于某一方享有;如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明确约定该技术成果由各方当事人共有的,则各方当事人对于该技术成果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即各方当事人对该技术成果形成共有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WF公司与亨达公司、原杭州大学生物系在1993年4月22日签订的《关于联合生产乌灵菌粉协议书》已经做出明确约定:乌灵参的菌种和深层发酵技术生产菌粉的工艺是原杭州大学生物系课题组多年研究的科研成果,乌灵参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种、工艺、报批产品的技术资料)属原杭州大学生物系乌灵参课题组所有,该科技成果由亨达公司生产、开发成商品“护灵神”,WF公司享有乌灵参发酵生产菌粉的权利。可见,早在1993年,三方就已经通过“联合生产协议书”的方式,对乌灵参深层发酵工艺及药用研究项目的权属做出了明确约定,即涉案技术应当为原杭州大学生物系所有。因此,WF公司无权以该科技成果权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在技术秘密等的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权属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以及合作开发人共同约定,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或者他方享有相关技术信息的所有权。为避免日后因商业秘密的权属问题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合作各方对相关技术秘密的权属达成合意的,注意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下来,并以各方签字并盖章为准。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合同没有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某一事物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成立、有效以及履行、违约等各个方面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是否成立,即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的必要条件,当然,在合同签字盖章前,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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