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的级别管辖/唐青林(2)
法院依法裁定如下: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9)九法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依法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专家点评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和最高法院管辖四级。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是案件受理的第一步。本案中,正是由于管辖法院的选取不当,从而导致本案在二审中被裁定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那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该如何正确选择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级别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应由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地或者被告劳动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用人单位在起诉劳动者侵权时,将劳动者新入职的单位或劳动者投资开办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的,该新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者投资开办企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可见,由于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也会因各地发展的实际状况而有所不同,一些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有关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
在确定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过程中,对于涉及违法竞业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特别加以注意。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就业并侵害商业秘密时,其既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劳动者侵害商业秘密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此时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有关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问题,与商业秘密的管辖法院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在涉及有关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则要对案件本身的性质加以区分。对于仅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管辖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由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则应当由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地或者被告劳动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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