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的级别管辖/唐青林(3)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确定正确的法院管辖权是纠纷得到顺利解决的重要步骤,尤其是对于商业秘密权利方(通常是原告方)而言,法院的管辖权确定不当,将很可能导致在案件还未步入实体审理之前,就陷入漫长的管辖权异议历程中。为避免被控侵权人借由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历程,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起诉前应当对案情进行一个整体的把控,确定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在综合考虑自身诉讼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诉由(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选择),确定正确的法院管辖权。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应由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地或者被告劳动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用人单位在起诉劳动者侵权时,将劳动者新入职的单位或劳动者投资开办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的,该新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者投资开办企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ruclawyer.com);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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