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的泄密行为/唐青林
企业内部的泄密行为 ——临沂GS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临沂DL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企业内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因员工跳槽等人员流动造成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兼职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离退休员工离开企业后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不强,在对外交流、交往的过程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因私利而泄密。
基本案情
原告GS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主营五金机械、建材、钢材、纺织品、服装及土特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为大量获取国外客户资料,自2006年公司成立至2009年5月,连续四年(七次)派出公司代表参加广交会,先后投入二十余万元资金和大量的人力、物力,逐步开发建立了国际市场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原告的胶合板出口贸易是其主要进出口业务,从2006年到2008年原告公司的胶合板出口业务量逐年增多。2006年2月,原告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指定专用计算机,并对该经营信息的载体电子邮箱采取了设置密码等保密措施。2006年至2009年,原告每年与国外客户成交一定数量的胶合板销售业务,与泰国曼谷KASIKORNBANK公共有限公司、LSN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THYE HONG COMM’L AND公司、印度尼西亚PT.JAYA公司、罗马尼亚和奥地利RAY SYSTEM SRL公司等均成交过胶合板的销售业务。
被告钱龙自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在原告处从事国内外客户的进出口货物的报价、联系采购货源、验货、发货、审核提单等业务。被告赵娟自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在原告处工作,主要业务为:通过掌握的原告通过广交会获得的独立的客户名单资料、原告推广的对外联系的电子邮箱(设置密码)及客户的联系电话等与国外客户进行胶合板外销出口业务的联系、翻译、谈判、审核提单等。2008年12月,被告钱龙以其姐姐钱伟伟的名义设立了与原告经营相同进出口业务的被告DL公司,被告钱龙、赵娟将掌握的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非法披露给DL公司,并以被告DL公司的名义多次与原告的客户发生相同的胶合板销售业务,将所洽谈成的业务转移到DL公司。
被告DL公司在2009年1月16日至9月18日不足九个月的时间里,利用非法获取的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先后与泰国曼谷KASIKORNBANK公共有限公司、LSN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THYE HONG COMM’L AND公司、印度尼西亚PT.JAYA公司、罗马尼亚和奥地利RAY SYSTEM公司、爱沙尼亚一家公司共发生31笔胶合板销售业务,除爱沙尼亚客户的这一笔业务为原告2009年春季第105届广交会新开发的客户外,其他30笔业务的客户与原告的客户完全一致,实现销售收入共计130297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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