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唐青林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 ——济南DJ厂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因此,只要权利人能否够证明其再次提出要求审理的侵权行为,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与已经处理的行为所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基本案情
1994年济南DJ厂等三家企业合并组建济南灯饰总公司(从属名称济南DJ厂),2003年10月,济南灯饰总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上诉人济南DJ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J公司)。DJ公司系济南市DJ加工和出口贸易企业,主要贸易产品为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产品。1998年DJ公司获得自主进出口经营权,多年来该公司多次组团参加广交会,通过参加广交会,DJ公司与加纳国的菲利浦公司、丹麦国的简扬公司、吉布提国的沃绍公司等众多国外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出口贸易关系;同时与江苏华宇DJ有限公司等国内配套生产厂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DJ公司将已经建立起商业往来、磋商、交流关系的客户名单、资料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均采取了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的保密措施,并通过制定公司重要岗位保密制度,对以上商业信息建立起了专人专管、对主管领域外的信息不得窥视或打探等保密制度。张某某、李红原系DJ公司职工,均于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张某某任DJ公司副厂长、进出口部经理、厂信息办公室主任。李红任DJ公司进出口部业务经理。张某某、李红在DJ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接受指派,代表DJ公司参加广交会,掌握着DJ公司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所有商业客户信息及合同订单情况。张某某还曾被DJ公司派往阿联酋、美国等国家洽谈出口业务。
被上诉人济南智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富公司)由张某某的丈夫唐庆斌和张某某的弟弟张晓东于2006年8月24日共同出资设立,法人代表为唐庆斌,主营业务为五金交电、DJ的进出口业务。该公司成立至今,出口业务所涉产品范围(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及出口客户(加纳的菲利浦公司、丹麦的简扬公司等),国内配货厂家(江苏华宇DJ有限公司等)均与DJ公司高度重合。智富公司业务及出口客户的联系工作主要由张某某负责经办。李红通过借款的形式,向智富公司出资,并按出资额领取了利润。同时李红还为智富公司联系过部分客户,为其外贸业务提供部分口语翻译工作。智富公司自2006年8月24日成立以来,于2006年11月22日完成第1单外贸业务的出口,至2008年2月1日止,从事外贸出口业务计66单,出口商品总额合计1 591 044.78美元。自2006年11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申报出口退税数额为人民币95万元。智富公司在上述出口业务中,出口客户涉及16 家,与DJ公司出口业务重合的客户有6家。智富公司与DJ公司重合的出口商品国内供应商有4家。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