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
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李某某等与广东RM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特定信息。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由于其仅是企业之间的工作人员用来介绍身份的信息说明,在同行业的工作人员之间流动较大,通常比较轻易就能获得;且这类载体通常不会包含能够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等深度信息,通常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企业的客户名单。
基本案情
原告RM灯箱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灯箱,陈列展示柜,五金杂品,塑料制品;包装装潢印刷及商标印制等。原告RM器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其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展示标牌,灯箱,陈列展示箱、架、柜,五金塑料工艺品及广告器材等。原告RM传媒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传媒网络的开发、建设、经营;广告发布等。被告维纳斯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者均为李某某,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发布:广告;平面设计,动画设计,展览展示设计。
2005年9月26日,RM灯箱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RM灯箱公司安排李某某从事设计工作,合同期内,RM灯箱公司可根据工作任务及李某某的工作能力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约定李某某未经同意擅自泄露RM灯箱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RM灯箱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对保密原则、保密范围等保密义务以及竞业禁止义务、补偿金及违约责任做出了详细约定。李某某的名片表明其系RM传媒公司和RM灯箱公司的媒体开发中心项目经理。2007年4月30日李某某未办理离职手续离开RM灯箱公司和RM传媒公司。
李某某带走的名片本包括美的集团的陈飞羿、吴钧,佛山市顺德区顺联万利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林湛强、张勇、刘世奇,佛山市顺德区顺博家居电器有限公司的李畅东,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吴晓莹、谢斌。此外,李某某带走了RM灯箱公司的《 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物品制作项目投标文件 》一本,RM灯箱公司对国外客户的报价单、加工定作合同、与客户通过MSN的洽谈纪录、广告互动媒体设备报价书。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RM灯箱公司和RM传媒公司的媒体开发中心项目经理,根据其与RM灯箱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对RM灯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李某某将上述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披露给维纳斯公司,并允许后者使用,既违反了其与RM灯箱公司的约定,也侵犯了RM灯箱公司和RM器材公司的商业秘密。维纳斯公司明知李某某上述行为违法,仍获取上述商业秘密,也构成对RM灯箱公司和RM器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维纳斯公司共同赔偿RM灯箱公司、RM器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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