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员工离职后,可否继续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唐青林
员工离职后,可否继续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方某某等与山东DX七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是离职员工在实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须同时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山东DX七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X公司)多年来从事微量元素分析仪器及医疗电子仪器的生产和销售,MP系列溶出分析仪是其主导产品,在原MP—1型溶出分析仪的基础上,一九九七年六月经过升级换代的MP—2型溶出分析仪投产。张文祥在DX公司从事溶出分析仪的技术工作。李汝锋从事过化学分析及销售工作,掌握溶出分析仪的化学方法。二人同D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DX公司还制定了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保密守则。
  李汝锋、吕兴峰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合伙企业“济宁得力分析仪仪器厂”,生产同DX公司相同产品“得微量元素分析仪”。DX公司向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报案称李汝锋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侦查人员在李汝锋处获取济宁得力分析仪仪器厂生产的“微量元素分析仪器”的电路原理方框图一份,该图纸与DX公司图纸作比较,经济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两种产品在基本原理、电路结构上一致。李汝锋承认向有关单位销售了数台得量元素分析仪。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04年6月22日委托司法鉴定,山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鲁知司鉴中(2004)密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书,李汝锋等以公安机关没有在期限内让其提出异议,原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同意了其申请,经征求当事人双方同意,重新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按照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的鉴定方案,鉴定结论认为,如下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信息:1、两个相同的一次微分电路的串联;2、每级微分电路后面还连接有低通滤波器电路;3、集成电路所用的型号均为TL082。如下技术信息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由集成电路U33A、U33B、U34A、U34B及其周围的电阻、电容元件串联组成。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经过鉴定,DX公司生产的溶出分析仪具有新颖性、非公知性,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条件。且DX公司在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保密规则,在与李汝锋等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应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据此,能够认定MP-2型溶出分析仪具有商业秘密。李汝锋等生产了与DX公司产品性能、功能、基本原理、电路结构基本相一致的产品,李汝锋等并没有提供自己研发的图纸资料原件和电子版及其他相关资料,故其所称其产品系自行研发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认定李汝锋等侵犯了DX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判决:李汝锋、方某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D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