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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可否继续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唐青林(2)
  上诉人李汝锋、方某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李汝锋、方某某没有侵犯DX公司商业秘密,不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1、经鉴定,二次微分技术在公开出版物中早已公开,并且被广泛应用,属于公知技术。2、DX公司溶出分析仪的“二次微分电路”部分的电路具体设计参数组成属于非公知技术,但DX公司仅以一张没有具体参数的“二次微分电路”的原理图来证明李汝锋、方某某使用了与其相同的技术信息,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采用了与DX公司一样的电阻、电容具体参数组成,不能认定李汝锋、方某某侵犯了DX公司的商业秘密。3、DX公司提出侵犯商业秘密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DX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原审财产保全的是张文祥的财产,原审判决张文祥不承担侵权责任,却判决李汝锋、方某某承担财产保全费3140元,不当。
  二审查明:1、DX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为溶出分析仪使用的二次微分技术中集成电路U33A、U33B、U34A、U34B及其周围的电阻电容元件串联组成及电阻电容元器件的特定参数。其证据只有己方电路图一张。2、DX公司自认其1991年电位溶出分析仪发明专利中包含了该电路图。3、DX公司自认其生产的商品实物记载了上述元器件的具体参数,打开产品即可看见。4、DX公司主张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和DX公司与李汝锋的劳动合同,但是自认该两个证据均未明确载明涉案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名称及内容。5、被控侵权物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电路图一张,没有被控侵权实物证据。该被控侵权的电路图中除记载了100K阻值外没有记载其他电阻、电容元器件的任何具体参数。6、方某某并非DX公司员工,没有接触DX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条件,李汝锋曾经是DX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其工作职责是销售和售后服务,涉案的技术信息是DX公司生产环节使用的,李汝锋接触的是产品成品,在成品产出前李汝锋应当无法接触到有关信息。
  法院认为,一、关于李汝锋、方某某是否侵犯了DX公司的商业秘密问题。
  1、DX公司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当首先证明其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是:第一,DX公司本案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已经其1991年电位溶出分析仪发明专利文献公开,且DX公司自己生产的商品上记载了元器件的详细特定参数,打开商品即可看见。因此,DX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即可获得,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第二,DX公司用以证明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均不涉及涉案技术信息的名称及内容,不能证明其对技术信息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其技术信息缺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特征。综上,DX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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