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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唐青林(3)
  二、王某某侵犯了TJ公司的商业秘密
  王某某认为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是,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依据是罗莱公司出具的证明。法院认为:公开招投标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招投标文件。因此,王某某对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招投标文件予以证明,仅有罗莱公司的证明不足证明其与罗莱公司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因此,王某某关于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适当
  由于TJ公司因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TJ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错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某某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中,TJ公司通过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等协议中的保密协议约定,对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洁霞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起诉。离职员工的侵权一直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形式。那么,对于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法律又是如何通过《劳动法》予以保护的呢?
首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其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还对竞业限制的对象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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