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唐青林(5)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具体描述双方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促使义务人更好、更明确的履行保密义务。本案中,由于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并未对其对E-Z UP公司的独家代理出口权,以及禁止WL公司和安力公司直接与E-Z UP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进行明确规定,使得法院对WL公司和安力公司直接与E-Z UP公司合作,构成违约的主张亦不予认可。
(4)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或者是赔偿损失的方式,也可以确定详细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企业的对外合作和交往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与合作企业签订《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等一系列保密协议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约定合作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时,权利人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企业的公平竞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之间的平衡,权利人不能通过《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对他人或者第三方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
如在本案中,QX开发公司、QX企业通过涉案《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约定WL公司、安力公司不得直接与本合同项下的客户进行直接业务联系,这等于是可用区域性的排除竞争的条款限制WL公司、安力公司的权利,故法院对QX开发公司、QX企业主张的WL公司、安力公司与E-Z UP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九条 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十二条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护内容和范围;
(二)保护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ruclawyer.com);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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