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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公开商业秘密的方式/唐青林(3)
  综上,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判处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权利人对主张保护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是证明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案的一审过程中,周某某始终表示其对涉案的胶膜技术并未采取具体保密措施,二审中,其以工作笔记本中的试验纪录、笔记本的保管情况及西飞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等为证,以期证明对涉案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法院却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涉案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对其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很明显,本案中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周某某并未真正理解商业秘密应当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意义,属于明显地“保密措施采取不当”。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保密措施明显不当”是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之一。那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权利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呢?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可见,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权利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其商业秘密公开的,主要有四种情形:
(1)权利人自愿将信息公之于众。每一项商业秘密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期限,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商业秘密的更新更是有日益加快的步骤。对于一些已经过时,不需要继续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会采取公之于众的方式,成为社会共享的资源。例如权利人通过公开出版、宣传的方式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并经公告。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必须依法在申请被批准前或批准后对外公开。可见,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是以公开专利技术内容为代价的,虽然专利的申请可以依靠法律的手段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但却不能禁止他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参考以公开的技术信息研发出更为有价值的技术。因此,以专利公开的技术信息是对权利人的一大挑战。
(3)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一般说来,公开销售并不意味着所含商业秘密的必然丧失,产品本身所包含的商业秘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直接附于销售产品的表面,他人仅凭观察等手段就可以轻易获取的商业秘密,则会随着产品的售出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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