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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唐青林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李某某等犯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当以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应当对侵权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取的利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和4月,被告人李某某、黄朗明先后到高科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括高科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保密期限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高科公司NGN项目经理,负责研发IAD产品MG6000系列(含MG189、MG6008、MG6016、MG6030等)媒体接入网关对外销售,黄朗明同为NGN项目组成员,在研发过程中两被告人接触了高科公司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资料。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设备于2004年2月、6月分别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鉴定意见是总体性能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性能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仅2004年6月至11月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就达到4454519.6元。
200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离开高科公司,并于2004年3月加入中联公司,主持研发同为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的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工作地点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菘泽工业园区菘绣路695号中联公司办公楼内。为了研发该产品,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聘请了原在高科公司工作的李东霞、何恒等人到中联公司工作,并于2004年5月聘请了被告人黄朗明,两被告人违反与高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高科公司掌握的IAD产品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于2004年9月生产出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包括CyberVoice1004、CyberVoice1008、CyberVoice1016等)在市场上销售,截止至2005年6月底销售金额为810090元,收款金额为610857.60元。
2005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黄朗明的工作地点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菘泽工业园区菘绣路695号中联公司办公楼技术开发人员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了CyberVoice1004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08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16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00系列写片器2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文件夹4册、32MB和64MB的U盘各1个、电脑光碟17张、方正牌台式电脑主机2台、COMPAQ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服务器1台、IBM移动硬盘1个;并对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朗明、证人李东霞所使用的计算机、开发人员办公室内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黄朗明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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