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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认定损失大小应当考虑的因素/唐青林(5)
本案中,被告单位上海DJ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采用拷贝技术图纸的方法,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在主张侵权人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应当尽可能地向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其遭受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及其他花费的有利证据,才能使法院对其遭受的“重大损失”做出合理的判断,进而得到法院对其商业秘密保护的支持。

法条链接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对于涉密信息在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房、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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