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唐青林(3)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在涉案的四家客户处提取与新太公司IPS系统源代码实质相似的星石系统源代码,但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吻合一致、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四上诉人侵犯新太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事实,足以认定四上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故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中对上诉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的定罪、有期徒刑部分以及第五项;撤销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中对上诉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的罚金刑部分;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在涉案的四家客户处提取与新太公司IPS系统源代码实质相似的星石系统源代码,但关于四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利用、修改属于被害单位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IPS源代码制作软件,以博安公司名义安装给第三方使用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一系列行为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有哪些构成要件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因此,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分别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 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一般说来,本罪的主体应当是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本案中,上诉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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