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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唐青林(4)
(二)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本案中,四上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与新太公司的保密约定,侵犯了新太公司的商业秘密还进行相关行为,可以判断其主观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也侵犯了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因此,本案中,四上诉人未经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权利人新太公司许可,违反与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擅自利用、修改属于被害单位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IPS源代码制作软件,以博安公司名义安装给第三方使用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应当予以惩处。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涉案IP Switch系统软件包含的模块和功能非常多,且相当复杂,设计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方可完成。这些源代码的全体组合并非在书本、杂志及其它的公有领域可以获得,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新太公司有门禁系统保证存放源代码服务器的安全、源代码保存在ClearCase库内、相关部门员工访问源代码必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等保密措施,且公司与其员工均约定了保密义务; IPS系统源代码是IPS系统的核心,IPS系统已投入实际应用并在市场销售,该源代码同时具备实用性和经济性。故法院认定新太公司的IPS系统源代码属于具有秘密性的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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