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唐青林
侵犯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唐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
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2)违法所得应当归单位所有。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基本案情
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从事麦芽机械生产经营。1997年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其中第29条对泄露机密作了规定)。2002年3月,该公司聘请被告唐某某担任副总经理。2004年6月唐某某在接触、熟悉了该公司技术秘密及客户秘密后借故离职,与被告黄宣耀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与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完全相同的麦芽机械产品。被告唐某某离开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多次动员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技术员徐惠峰离开原单位,利诱徐惠峰与其合作。被告徐惠峰遂于2004年6、7月间,将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麦芽机械设备的两套图纸秘密窃取,并以工作需要为名,从该公司专门负责保管存储公司所有技术图纸的邵清处骗得存有公司技术资料的移动硬盘,私下将该移动硬盘上的技术图纸资料秘密地拷贝到自己的移动硬盘里。同年7月底。被告徐惠峰带着从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秘密窃取的两套图纸和拷贝有该公司技术资料的移动硬盘借故离开该公司,到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部长,被告唐某某帮助徐惠锋报销了拷贝有显业公司技术资料的移动硬盘。
2005年4月,被告唐某某代表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江都显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客户新疆奇台春蕾麦芽制造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年产量2万吨、总金额450万元人民币的麦芽机械产品生产线的购销合同,被告徐惠峰等人完全参照从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秘密窃取的两套图纸和移动硬盘里的图纸资料为新疆奇台春蕾麦芽制造有限公司设计了麦芽机械的图纸,并交给了都江堰市新泯人造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将生产的产品在新疆奇台春蕾麦芽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装。
另查明:2005年9月12日,国家一级科技咨询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江都市公安局委托,经鉴定: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麦芽生产成套设备的大部分技术内容没有被文献公开。
2005年10月28日,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受江都市公安局的委托,经鉴定认为: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设计的麦芽机械图纸与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麦芽机械图纸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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